2013年12月28日 星期六

(法律)請問有没有違反公然侮辱罪



想請問:我在臉書聊天室 跟自己朋友用私下聊天室 私聊,三個人 不是公開。
我只說了一句 這種女生在夜店隨便都有 沒有指名,這樣算公然侮辱罪?
我本人那時候的意思是:這種類型女生夜店隨便找都有
但是這句話? 有没有構成公然侮辱罪? 我沒有散播在這之後也沒再講過這句話
只講過這唯一的一次

這個女生之前跟我打過官司 也被我求償民事賠償。
他這樣報復行為? 是否也構成告罪??

如果罪不成立,檢察官 當場會不會告訴我 不起訴 或者 無罪?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我的見解:二罪皆不成立。

一、公然侮辱罪部分:不成立。
依刑法第309條規定:(請自行查閱)
、公然:使不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處於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。
、在私密的聊天室中,若處於其他不特定之第三人無法任意進入之狀態下,則不符合公然之要件。故不該當本罪。

二、誣告罪:不成立。
依刑法第169條規定(請自行查閱
第一項: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
第二項: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而偽造、變造證據,或使用偽造、變造之證據者,亦同。

、當事人非明知所訴者為虛偽之事實,自不得遽指為誣告。
、當事人未向該有管轄權限之公務員提出告訴或告發;亦未偽造、變造證據,未使用偽造、變造之證據。自不該當該條項之規定。

檢察官不可能當場告訴當事人起訴不起訴
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規定:(檢察官因告訴、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即開始偵查。)
  故檢察官受理案件後,本案應立即進入偵查程序,而於偵查終結時作出起訴、不起訴、緩起訴等處分書。

檢察官不可能當場告訴當事人無罪):
  有、無罪應由本案之承審法官審查一切證據、資料後進行認定,最後須作成判決書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